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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指挥部关于做好当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建立健全预防工作责任体系
  要把预防控制非典的任务和责任延伸并落实到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屯的基层组织,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形成网络。同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工作的责任制,形成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的责任链。推广农村“10户联保”和城区“楼长”、“单元长”、“片长”等责任区做法,建立起上下联动的预防机制,确保万无一失。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控措施
  (一)强化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省二级以上医院疫情监测点、发热门诊、留验站和定点医院,要进一步做好病人的诊疗排查,坚持按有关要求在诊疗前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各级疾控机构要关口前移,做好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例、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及其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果断采取相应措施。流调工作要认真细致,深入排查,不留隐患。
  (二)继续做好民航、铁路和交通重点部位的防疫工作。要在保证人流、物流畅通的同时,加强防疫检查,坚决防止疫情的输入。民航、铁路、交通、卫生、公安、检疫检验等部门要针对人流、物流增加的状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规范检疫程序,提高效率和质量。对进出乘客都要按规定进行体温测量,搞好登记,发现有发热或疑似症状的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妥善处理。
  (三)重点做好对外来和返回流动人员的监控和管理。对来自省外或返回人员,特别是经由非典流行区域的人员,根据申报登记,居住地有关基层组织和接待单位在属地疾控防疫部门指导下,负责对其定期测温观察,观察期间允许正常生活和工作;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就地实施隔离治疗。不能对无任何症状者实行强制隔离或变相隔离。
  (四)对外出人员旅途中的健康状况查询和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及其接触者的处理,按照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9号和第11号及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省人员要求开具健康证明的,可以到当地二级以上医院例行体检(测体温、验血相、透视或拍胸片),如需要也可由当地疾控机构提供验证。省内人员流动可以不出具健康证明。
  (五)各地组织举办各种大型人员聚集活动,如各种会议、会展、赛事、演出、旅游团队等,应明确和落实举办、承办单位的防控责任制,要事先制定具体防控预案,并报当地防非典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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