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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区安全监察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对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危险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提供劳动保护和健康保障条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害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力争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实施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在继续加强基本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还要重视现代经营管理、创业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保、工商、金融、城市生活等知识的培训。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适时开展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以增强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加强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劳动、技能、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培训,鼓励农民工经培训后,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市场竞争力,促使农民工从单一的依靠体力劳动向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各类培训机构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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