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等费用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巧立名目继续向进城务工农民乱收费。
要严格执行《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鉴证、劳动报酬支付、劳动环境改善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简化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设计并提供简明、易懂的合同样本,以方便农民工填写签订。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无故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确需延长劳动时间的,要依法支付超时劳动报酬;邮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农民工汇款。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动力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坚决遏制向农民工乱收费的歪风。
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