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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
 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3]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服务及管理工作,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促进农民工的有序流动就业,采取了多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工资、乱收费等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鼓励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劳动力离土离乡异地就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制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服务,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地区及各级劳动、卫生、教育、公安、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取消对企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用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审批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对农民工的技术资格、健康、就业等条件和要求,应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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