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法规意识,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剂等方式予以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出就业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或指导、帮助其自谋职业。对非个人原因,随军一年以上未能得到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和个人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四、凡驻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规定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由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安排适当数量的随军家属上岗。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接收随军家属为由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每接收一名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各用人单位非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一般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确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2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驻军单位要对随军家属加强职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到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如组织定向或委托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培训后就业人数给以经费补贴。对培训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