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 二00三年五月)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稳定部队干部队伍,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动性。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军地双方义不容辞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都应该积极关心、大力支持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军队、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为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供积极的就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核拨随军家属就业扶助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民政部门要负责发放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税务部门要负责按规定办理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企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手续。地方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挥积极作用。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驻青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随军家属适应市场需要,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凡当年随军家属就业率达不到80%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