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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3]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环境保护局拟定的《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
  (一)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按要求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外,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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