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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做好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非典”预防工作。全省各考点、评卷点和招生录取现场都要按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所有工作场地都必须通风、清扫和消毒,工作环境要便于人员疏散。在招生、考试、阅卷、录取等重要部位和环节须设置临时医疗留验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医护人员值班。考试期间,尽量减少考场的考生人数,每个考点至少设置一个以上的备用隔离考场,并配备必要的预防和防护设备。为考生和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的单位要制定疫病防范措施,对用餐和住宿场所及其公用器具要定期进行彻底消毒,用餐一律实行分餐制。要对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分散管理,应届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往届毕业生和省外借读生由各考点招办负责管理。
  三、加强对省外借读返青考生的管理。凡在省外借读的考生必须在5月20日前回到户口所在地考点县(区),按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检查,并在住所进行医学观察两周后,由户口所在地定点诊治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健康证明(附每日检验记录),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为了便于管理,在编排考场时,应尽可能将省外借读考生编排在同一考场。
  四、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测。各考点招办在向考生核发《准考证》时,同时要向每个考生和工作人员发放健康状况记表和“一科一验”登记表,每个考生和工作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都要从高考前两周即5月24日开始检测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在进入考场前统一交给检查人员;各科目考试前,每个考生和工作人员均要填写“一科一验”登记表,并在进入考场前由各考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登记表必须由考生家长、监护人或班主任教师以及工作人员本人签名,对慌报、瞒报者将追究有关责任。各考点要实行主考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查验和统计工作。凡经医疗机构确定为临床诊断“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高考;对与“非典”病人有接触史但无“非典”症状的考生以及考试期间有可疑“非典”症状的考生要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凡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考生,应立即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医务人员进行确诊,同时对考试现场采取严格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一旦在考场发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应立即按防治工作应急处理预案进行隔离、诊治。
  五、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在招生考试期间,各考点招办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各考点要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并实行疫情“日报”、“零报”制度。各考点招办每天要将考生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在向当地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机构报告的同时,及时向省招办报告(联系电话:0971—6304875、6309596、6303710、6304876),遇有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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