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SO2污染源头控制,严格限制使用含硫量高的燃料(包括含硫量高的煤、油),2005年酸雨控制区内的燃煤燃油含硫量均控制在0.8%以下,其它地区控制在1%以下;2010年全省范围内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控制在0.8%以下。鼓励开发使用清洁能源。
(三)优化电力结构,有效控制新的火电厂污染源
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再新规划布点建设燃煤、燃油电厂;规划内新上的火电厂要严格执行同步上报脱硫实施方案、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三同时”制度;积极接收西电,支持水电和新能源开发,加快发展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统一部署,坚决关停能耗大、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努力实现电力生产增产不增污。
(四)进一步提高SO2排污费收费标准
为切实促进工业企业开展SO2治理,由省物价部门牵头,结合我省SO2污染严重的实际情况,参考其它省市经验,进一步研究SO2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五)加大电厂脱硫治理投入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有关电厂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负责加快脱硫工程的建设。为进一步降低脱硫项目成本,减轻电价上涨压力,各级财政、环保部门从电厂收取的SO2排污费要重点用于火电厂脱硫工程治理补助。
(六)在电价、发电上网等方面给予脱硫电厂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订发电环保折价标准,运用市场手段提高脱硫电厂竞争力,形成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新机制。在新的电价机制尚未形成之前,优先安排脱硫电厂上网。
(七)严格招投标管理
对条件相似的机组脱硫工程进行分类,通过实施相对集中招标,努力争取降低工程造价。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投产时间、招标办法,充分发挥电厂业主的积极性,协调业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设备供应商和工程建设单位,降低基建投资。
(八)推进脱硫设备国产化
积极推进脱硫设备国产化工作,降低工程造价。鼓励开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电厂脱硫技术并积极推广应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脱硫设备生产技术,推进脱硫技术和装备国产化,培育和扶持省内建立专业脱硫工程公司和脱硫服务公司。
(九)建立必要的惩罚措施
对不按方案规定时间进行脱硫治理的火电厂,将扣减其发电量计划,乃至暂停其电力上网,直至其按要求完成脱硫治理为止。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落实惩罚措施,严厉处罚不按规定进行脱硫治理的电厂。
(十)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有关方面监督职能;由环保部门牵头研究试行SO2排放交易权研究和试点,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大气污染;强化SO2排污费征收管理,保证足额征收;完善环境空气监测系统,加快火电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备投运率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加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专项法规,强化大气污染监督管理。
附表 广东省现有12.5万千瓦及
以上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建设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