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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林木蓄积量:森林活立木蓄积量连续3年年净增率达4%以上。
  (三)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生态公益林中一、二类林比例达80%以上。
  (四)防护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带、农田防护林网的绿化率达90%以上,沿海宜林滩涂绿化率达80%以上,水土流失生物治理率达95%以上。
  (五)保护区体系: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占国土面积比重,山区达9%以上、半山区和丘陵区达6%以上、平原区达3%以上。
  (六)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绿化率达95%以上。
  (七)县城绿化: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八)村庄绿化:村庄林木覆盖率达20%以上。
  (九)林地保护管理:林权证发证率达95%以上,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连续三年达100%。
  (十)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火灾受害率连续3年控制在0.5‰以下;病虫害成灾率连续3年控制在0.5%以下;连续3年无重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与审核。以县为单位,按照《广东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检,达到要求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后推荐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申报材料包括:
  1.县创建林业生态县工作总结报告;
  2.县自查报告;
  3.县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规划;
  4.县创建林业生态县自查统计表;
  5.市审核意见及推荐报告。
  (二)检查验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和市级推荐报告进行核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三)审批与命名。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验收合格后授予“广东省林业生态县”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情况报省政府。
  (四)复查。对“广东省林业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林业生态县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称号,并收回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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