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管理新办法。在当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流动人口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态势,管理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新矛盾新课题,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要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坚持理性思考、实践试点,不断探索新路子新办法,做到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三、加强领导,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力度
1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定期听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仍要按照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规定,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落实“联合办公、综合执法”,并加强内部建设,坚持日常办公和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研究,以检查、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督促,促使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满负荷高效运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调研,继续履行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能。
12、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一方面,继续坚持年度检查考核、两年评比表彰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各级党政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项考核评估体系,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权”,建立重大责任问题追究制,确保各级、各地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继续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每个季度,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依据工作部署和工作规范随时对基层流动人口管理组织的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综合执法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并纳入全年考核。
四、分级负担,进一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13、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和省综治委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取消流动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苏综治[2002]38号)精神,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经费,总体原则是:对应由政府补贴的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用人单位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3年起,对应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管理费用实行市、区分级负担,即暂住人口协管员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纳入预算,市级管理费用以及对各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奖励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它管理经费也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和省综治委等10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工作经费。从支持和推进再就业工程建设出发,流动人口协管员要尽可能从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中聘请,按300名流动人口比1名专职协管员的比例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