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 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