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废止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墙板;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