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14.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地应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力量支持、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
15.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由全科医生、防保医生和中医药、护理等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到2005年,全省要形成人员数量适宜、素质较高、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设区的市要达到至少每1万城市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有条件的城市应努力达到3名。到2010年,全省要形成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全科医生、防保医生和社区护理队伍。
1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聘后管理和解聘、辞聘制度。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所需人员可以从原医疗机构聘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非营利性机构人员的聘用,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规定执行。被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并具有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准入制度,现已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但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离岗培训或转岗。实行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17.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各市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大纲要求,加快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培养。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和各省级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作用,力争到2005年使95%以上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得到培训。
18.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派遣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到社区挂牌服务;也可派专家到社区坐诊,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以上各种形式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均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19.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其办理执业注册。
四、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20.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规划,并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坚持全社会参与,运用科学规划手段和市场调节机制,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