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托管其他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4.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居民需求,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二、完善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各项政策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
7.在设区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区财政原则上要根据本地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任务及补助标准,对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母婴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事业,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
8.各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医院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
9.各地在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时,应将弥补基本医疗支出后节余资金的15%以上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10.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11.各级政府应将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