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先进典型,严肃查处那些影响政府形象、影响行政效能、影响经济发展的不良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党委、政府的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及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行政行为不规范,审批、收费条件不公开,乱审批、乱收费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随意裁量,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四)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置之不理,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群访事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酿成安全责任事故或使国有资产流失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事项、时限的。
(七)服务意识差,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相对服务人的。
(八)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打麻将、玩扑克等进行赌博的。
(九)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质量、效率、效益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三、主要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形式。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由监察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和群众投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行政监察通知书,同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严格进行检查。被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搞好配合。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另外,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大查纠力度。
(二)监察手段。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权力,依法对问题部门或单位进行函询。对一般问题,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立案调查的,依法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留、封存,查清事实,由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依法进行处理;对确有严重问题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投诉渠道。通过投诉中心、电话投诉、网上投诉、行风热线、领导交办、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搞好投诉工作。各市区要设立投诉中心。各级各部门要将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投诉。继续发挥行风评议、行风热线和人民来信等投诉渠道作用,抓好市长公开电话、各级领导批办件的查办。对投诉的问题,要做好登记、批转、立案等工作,限期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