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威政发[2003]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各类用地行为
(一)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把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投向有规模、上档次的中心园区,杜绝乱圈乱占及荒芜土地等现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节约用地,原则上一个镇建一个,规模大的镇可以建两个。工业园区使用土地,可以办理征用手续,也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对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园区占用的土地,能征用的征用,不能征用的必须在6月底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逾期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二)企业兼并村庄后,如需使用该村庄土地,必须按规定审批。对城郊村的兼并要科学论证、慎重决策,防止企业圈占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同时,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农民的生存问题等,制定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公路用地必须先审批再使用,杜绝未批先占现象。国家和省全额投资建设国道、省道占用土地,要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0〕42号)规定的8000元/亩的标准,及时、足额地对农民进行补偿。
(四)利用划拨存量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原因,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旧村改造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能招标拍卖的必须招标拍卖,不能招标拍卖的仍按《威海市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3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拆建比”进行测算,凡申报不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避免“搭车”现象。
二、认真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和收回工作
(一)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确需给予减免出让金等政策性优惠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土地资产的评估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法院、金融机构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属已出让的土地,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权属和面积;属划拨的土地,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处置。确需法院、金融机构处置的,应事先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