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各地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职业中介机构开办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办理《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建立健全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制度,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劳务输出机构要本着“谁输出、谁负责”的原则,对输出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开展劳务输出的中介机构,特别是民办非公益性中介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提高他们的择业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被虚假信息所蒙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严禁在社会上私招滥雇人员,决不给非法中介或包工头以可乘之机。
五、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素质。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在农民外出就业前为其提供基础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素质和竞争力,提高外出就业成功率。及时组织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现农民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农民工参加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各级政府要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乱收费。
六、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国家教委、
公安部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流动人口子女全部安排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使外来农民工能够安心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同时,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各级、各部门要时刻关心农民工的健康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集体食堂的监督力度,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农民工职业卫生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严防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凡携带学龄前儿童(7岁内)外出打工的农民,应随身携带由原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发放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主动与现居住地社区的预防接种门诊取得联系。现居住地社区要根据儿童实际免疫情况及免疫程序做好预防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