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号
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已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政策,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办证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都要依法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按月支付工资报酬。对加班加点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二、继续坚持流动就业证卡制度,从源头抓好外出农民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农民外出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从乡镇做起,从源头抓起。要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档案,掌握离乡外出农民的信息。跨区域就业的农民工应自觉办理合法的流动就业手续,据此享受就业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工资管理规定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企业不能按照国家支付工资的有关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在欠薪行为发生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向职工推选的代表或职工大会)、企业主管部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欠薪未还清前,应当每月报告一次。企业欠薪拒不报告,或不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建筑主体方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劳务管理的规定,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力度。今后凡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