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清产核资,切实做好棉花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经贸委与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分设的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下同)、税务、供销社、农发行及有关债权银行等单位,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清字[1996]第1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90号)执行。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及鲁政发[2001]104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