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鲁政发[2003]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我省“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政府确定了2003年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并已经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搞好今年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做好今年的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实施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顾全大局,集中人力财力,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二、进一步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各市、各部门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向省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和乱集资,减轻建设项目负担,节约工程建设投资。同时,要加强协调调度,确保承诺的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保证重点建设所需土地、水、电、通讯、运输等施工条件的落实,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各市和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精神,妥善处理好经济效益、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一是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二是全面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三是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四是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
四、进一步依法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各市和各部门要认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7部门制定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法人负责、中介服务、公平竞争、政府监督的原则依法进行,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