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抓好再就业重点企业。市级有关部门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按计划完成今年的再就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工作,着重从帮助落实税费减免、专项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入手,促进其加快发展,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今年力争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扶持60户以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2万人。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按照渝委发〔2002〕31号文件要求,把扶持再就业重点企业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要工作来抓,扶持3—5户再就业重点企业。
(六)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精干主业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与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企制宜,大力推进。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30号)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支持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四、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6月底前,要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主管机构要积极开展检查督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工作。市再就业办要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了解工作进展,通报工作情况,推动工作落实。从6月份开始,市再就业办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通报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继续利用各种新闻传媒,开通咨询服务热线,主动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二)严格“下岗证”、“职工失业证”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凭证的发放和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渝委发〔2002〕31号文件要求,把“下岗证”、“失业证”和“低保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凭证,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不折不扣地给予政策扶持。各地要严格“下岗证”、“职工失业证”的发放和管理,依托街道、社区和企业搞好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保证其及时领到“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并作好下岗、失业和再就业的异动记载。对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要收回其“下岗证”,发给“职工失业证”,杜绝一人多证的现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发放和使用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切实做好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下岗证”、“职工失业证”的,要及时纠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证件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证件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再就业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作好社会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积极为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项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要认真落实好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