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松懈情绪,稳定和充实再就业工作队伍,把工作重点逐步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转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打好再就业工作的攻坚战和持久战。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整和充实各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部门统一协调,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工作目标任务,更加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要抽派得力人员,加强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力量,加强协调,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相应完善和充实再就业工作力量,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
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筹资和财政兜底的原则,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用于扩大和促进再就业。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今年,要把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2003年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资金转移支付的下达,要与各地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再就业工作实效挂钩。在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的扩面征收力度,保证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来源,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大自筹资金力度,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促进再就业的开支。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再就业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