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3]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促进再就业的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够得力,工作实施有待提高等问题。当前,我市下岗失业人员总量较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使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给就业和再就业带来许多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实现今年再就业工作目标的难度加大。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
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再就业工作力度,实现2003年力争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6万个,重点指导和帮助14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努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不少于新增下岗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实再就业工作力量
当前,要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衡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把这五项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尤其要抓好税费减免、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再就业小额贷款、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项工作。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9号)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具体目标任务,按月、按季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并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予以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市)所有配套政策应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