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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正案)的批复

  办公室设置综合秘书处、研究咨询处、仲裁事务处财务资产处及其他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八条 本会按仲裁法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仲裁员。
  本会仲裁员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法以及本会章程、仲裁规则和本会其他规章制度,依法办案,居间公断,求实高效,廉洁自律。
  第二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决定除名:
  (一)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隐瞒回避情形,对仲裁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泄露仲裁秘密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决定解聘:
  (一)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的;
  (二)在仲裁案件时,经本会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出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三)1年内,非因正当理由致使2件案件审理超过审限的;
  (四)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五)不服从本会管理的;
  (六)因年龄、健康状况不能胜任仲裁工作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按本会有关规定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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