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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正案)的批复

  第十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本会和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界、经贸界的专家、学者、行业权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本会设仲裁员(书记员)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仲裁员(书记员)各项职业操守制度的建设,对仲裁员(书记员)执行仲裁法和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由本会常务副主任、本会专咨委主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仲裁员代表组成,主任由本会常务副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 本会可在本市区、县(自治县、市)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终止解散,应当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承办本会下列事务:
  (一)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裁决书、调解书除外)制作、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庭开庭记录和评议笔录,仲裁案件档案管理以及为仲裁案件服务的程序性事务;
  (二)负责承办仲裁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
  (三)负责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
  (四)负责管理仲裁员;
  (五)仲裁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六)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七)接待咨询和仲裁函件的处理;
  (八)办案协作、事务协调;
  (九)国内外仲裁事务交往和学术交流;
  (十)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十一)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为事业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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