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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正案)的批复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本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提前或推迟换届,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登记。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为止,提前或推迟换届的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为止。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本会参加中国仲裁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
  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更换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但修改章程或仲裁规则、提前或推迟换届、更换组成人员的决定,或者作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
  (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咨询委员、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对本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活动实施监督;
  (七)修改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
  (八)决议解散本会;
  (九)仲裁法、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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