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
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正案)的批复
(渝府[2003]145号)
重庆仲裁委员会:
你会《关于请求批准<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正案)>的请示》(渝裁文〔2003〕2号)收悉。经审查,该章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符合重庆仲裁事业发展的实际,市政府同意该章程。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支持重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促进重庆仲裁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5月22日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日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重庆市。
本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第三条 本会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第四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