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赣府厅字[2003]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2003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大事,务必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
《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和自觉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
《办法》的有关精神,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备案职责,保证
《办法》的正确实施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范围、基本要求以及审查处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它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
《办法》规定,履行备案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从今年6月1日起,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
《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拒不报送备案的,备案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备案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备案机关经审查提出的问题,制定机关要及时处理。备案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有关机关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认真依法处理。每年1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今年1至5月制定的规性文件目录,应在今年6月底前报送备案机关备查。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
《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