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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规拆字[2003]6号)


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
  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条 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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