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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3修订)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但是,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调换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含楼层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六条 鼓励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计算办法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再给予被拆迁人购买安置用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拆迁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第二十八条 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屋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五家,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房屋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应分别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全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
  金额有异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拆迁当事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被拆迁人要求评估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评估。被拆迁人采纳评估结果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不采纳评估结果而重新选择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补偿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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