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名称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3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