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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实行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

  第十一条 返沪人员的团队组织者应当落实集中接受医学观察的场所,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机构报告,并监督接受医学观察人员不离开隔离场所、不与外人接触。
  第十二条 在向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居住的旅馆报告后,来沪人员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天接受测量体温两次;
  (二)填写《来沪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和《来沪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
  (三)接受监督员的询问和指导;
  (四)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及时报告监督员。
  《来沪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应当包括体温记录、测量时间、异常体征、服用退热类药品情况、就诊记录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来沪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应当包括是否外出、外出活动时间和地点、出行方式、接触人员情况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来沪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来沪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由市卫生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来沪人员入住旅馆的,旅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辟专门楼层,集中安排来沪人员;
  (二)在来沪人员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查验其身份证明、从业地址证明或者来沪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
  (三)向指定的监督员报告;
  (四)每天发放和收集《来沪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来沪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交监督员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本市各建筑工地、有宿舍的单位,应当每天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报告接收或者容留来沪人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进入社区的来沪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区、县政府送达的《健康申报表》核实相关内容,发现填写不实的,通过街道、乡镇向区、县政府报告;
  (二)发现未向社区报告的来沪人员,及时告知监督员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三)对入住的来沪人员进行普查、登记;
  (四)对接收来沪人员入住的居民,教育其督促来沪人员履行本通告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并向其宣传自我防护的知识;
  (五)对接受健康检测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
  (六)引导社区居民签订居民防范“非典”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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