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中,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档案中缺少主要材料的退役士兵,非户籍地入伍(有规定的除外)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转业士官未经自治区集中交接的、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我区从2000年冬季征兵开始,实行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安置登记表”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收到明显的效果。各地要认真审查退役士兵安置资格,凡城镇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报到时没有《安置登记表》的,不予就业安置。对自治区征兵办批准入伍并由自治区安置部门发放《安置登记表》的退役士兵,视为户籍地安置对象。
(四)加大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培养力度,妥善安置农村牧区退役士兵
对回农村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齐抓共管,主动配合。要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管理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安置任务,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拒绝接收,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2003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