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安置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退役士兵安置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运行体制,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越来越困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与世界逐步接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时机已日趋成熟。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2〕90号,见《内蒙古政报》2002年第6期)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按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以保证安置计划得到有效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逐步扩大范围,减轻政府的安置压力。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各地要列入财政预算。此外,还可以通过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办法筹措资金,保证自谋职业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做好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兵役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