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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3]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报到,2003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3月中旬向各盟市下达安置任务、档案转送。4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及安置前期准备工作,5月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时间要求。
  三、加强教育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今年退役工作的特点,结合退役士兵实际,以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服从部队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珍惜军人荣誉,保持人民军队光荣传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当地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在政策范围内合理地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在家庭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安排专人做工作,疏通思想,化解矛盾,避免各类问题发生。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尽快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退役士兵培训发展规划。同时,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自办或合办的形式建立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组织。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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