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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3]114号)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将高新区建成具有自治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高新区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工业园。
  第三条 高新区所在盟市应将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快速发展。
  第四条 高新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是推动科教兴区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实验区,是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高新区建设应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完善软硬环境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 高新区申报审批程序及期限
  (一)所在盟市向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高新区发展规划、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实地考察并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高新区审批期限为50个有效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修改时间)。
  第七条 高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区域基础设施配套,主导特色产业突出,能够实现资源、技术、人才优化配置。
  (二)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营的管理模式,具备科学、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盟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
  (四)具有若干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火炬计划及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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