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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重要性、系统性、长期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认识到创建金融安全区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金融安全意味着社会信用环境好、银行资产质量高、信贷资金能够良性循环,可以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实践证明,只有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才能确保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经济才能健康发展。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形势,金融安全对于保持全省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金融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金融安全区创建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涉及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内容包括打造诚信社会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三乱”、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等方面,系统性强,需要由政府统一领导和牵头组织实施并推动工作的有效进行。金融安全是动态的,不可能一劳永逸,只有长期地、坚持不懈地工作,并在不同时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金融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安”工作的领导。一是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都要牵头成立或进一步健全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由分管经济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应明确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要制定目标和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应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领导小组应加强协调和指导。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应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职责明确、配合有序的工作和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并协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与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三是各级政府要把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签订责任书,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制,定期检查评比和总结。对工作开展较好、取得较大成效的地区,可实行授牌制和公告制,把“金融安全区”作为改善地方招商引资环境的形象工程。
  (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在“创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为金融安全区创建的主要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做好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安全区测评等工作。对于事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创建工作全局的问题,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避免出现工作不协调的问题。要加强对“创安”工作的调查研究,关注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意见。要进一步做好安全区测评工作,通过测评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金融部门环境和金融发展状况,并及时将测评情况报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继续抓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密切关注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督促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防止不良贷款“反弹”。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对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督促金融机构加大清收盘活力度,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其保全信贷资产。继续加大风险化解和处置力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打击金融“三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依法做好市场准入、退出的行政审批工作;严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关,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还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优化布局,进行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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