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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原则上必须偿还全部借款。
  (二)借款金额较大,借款单位和地方财政难以一次偿还的,可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分期分批归还。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归还本金的,可免收部分或全部占用费。
  (三)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处于微利或微亏状态,无力全额归还借款的,应尽其能力偿还借款;对其他确无能力归还,且符合债权处置条件的借款,根据不同情况按债权处置办法处置。
  (四)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且借款金额相对较小,缺乏还款能力的,可由地方财政归还不低于借款总额 30%的借款后,其余债权划转地方,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
  (五)凡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况的,省财政可结合地方财力平衡情况,通过财政扣款收回借款本息: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或地方财政催收借款不力、还款不积极的;
  2.省财政借款已由使用单位归还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未及时归还省财政,或经省财政屡次催收仍不按期归还的;
  3.地方财政部门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4.被个人占用的省级财政借款。
  (六)借款单位和地方财政采取措施积极归还借款的,可予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借款占用费。
  第八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原则。
  (一)促进企业改革的原则。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处置必须与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紧密结合。“债转股”政策只适用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不得不加区别地将企业所欠财政借款全部转为财政对企业的股权。
  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债转股”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已经改制或在一年内可以按批准方案完成改革改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革改制的,省级财政将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已转股的全部借款。
  (二)联动性原则。企业负债的处理涉及企业、财政、金融等方面,有关各方要切实加强配合协调,实行省、地(州、市)、县三级财政和金融联动处置债权的方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降低企业负债工作,促进企业改革改制。
  第九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方式。
  (一)“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但生产资金严重不足,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5甲。以上,在三年内确无还款能力,且符合“债转股”条件的,可对部分或全部借款实施“债转股”,省财政借款实施“债转股”的股权原则上不得成为控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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