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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
 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5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规范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操作程序,加快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进度,促进企业改革改制,防止财政资金的无效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加强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社保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省级财政借款,并及时归还省级财政。对措施有力、积极归还借款的地、州、市、县级财政,省级财政可根据借款归还情况,给予不超过借款回收总额10%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 债权处置中,要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好“债转股”等政策手段,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改革改制。
  第五条 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第六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采取委托清收的办法,分批委托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第七条 省级财政有偿借款清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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