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
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36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筹集方式,也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实行统一集中征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机构。
第三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牵头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负责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决算进行复核;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收、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