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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86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平果、陆川、藤县等三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试点所在市及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来抓,纳入本县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减少和杜绝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等现象的发生,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作用
  试点所在市及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县要尽快成立由政府牵头,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方案,要把重点放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其内部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监督和计划,并努力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位;农业部门要发挥农村主管部门的作用,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计部门要做好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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