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9号 2003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51号),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为了全面推开和规范我省社企分开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供销社棉花系统共有棉花公司22个,其中省级公司1个,市级公司3个,县级公司18个,职工人数近万人。全系统有棉花企业(收购站、加工厂)104个,其中渭南市65个,咸阳市27个,西安市12个,职工人数6000多人,年加工能力240万担。所有厂、站均设在乡镇,归县级棉花公司管理。另外,还有10个省级棉花储备库,职工379人。
二、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进一步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三、社企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6]93号)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