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安排适当的资金,扶持重点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建设、科技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要向农产品加工业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倾斜,果业、畜牧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要优先立项。在申报国家的国债、西部开发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时,要优先考虑农产品加工业。
(二)增加信贷投入。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生产订单所需流动资金,商业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其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和贷款期限。尽快建立完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农村信用合作社应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建立银行与重点加工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和帮扶制度,对于较大项目的贷款由省级银行联合贷款解决。
(三)科技扶持。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加工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参与“一线两带”建设。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要对重点加工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给予倾斜。鼓励重点加工龙头企业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允许其科技开发、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费用进入企业成本。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基地的科技服务,积极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专家,参与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加强企业和生产基地的科技培训工作。
(四)做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服务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做好扶持、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体系认证要积极受理,优先办理,对信誉好的企业和优质农产品基地的产品要优先申报免检。农业动植物检疫、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食品安全控制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重点工作要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功能齐全的农产品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逐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五)用地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建设用地,应纳入省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发展养殖小区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地向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