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中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相互支持、协助、配合工作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的行为,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搞好集中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其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集中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更广,执法权限更大,执法责任更重,因而对执法队伍的要求也更高。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政府要重视和加强集中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为其配备素质合格、数量与其履行职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需要在特殊区域设立集中执法部门派出机构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集中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及其职业特点和《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定期轮岗和过错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集中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装束严整,举止文明,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集中执法部门要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得以罚款代替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集中执法部门要进行教育和疏导,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集中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对没收和依照《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六、进一步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已经开展和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