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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失效]

  二、明确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界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我省现阶段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仍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主。在这一领域可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目前,我省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等6个城市,其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范围达不到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的,要抓紧按规定落实到位;其他市(不含县级市)经认真筹备条件成熟的,要尽快按程序向省政府申报,力争在2003年年底前在这一级城市管理领域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县(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试行。
  经依法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集中执法部门),其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文件中确定的范围。需要补充或者调整行政处罚权的,须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集中执法部门经依法批准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具体界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集中执法部门依法取得和界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权限,本级政府要及时通过当地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坚持申报审批标准,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省政府申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存在职权交叉或者相近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导致多头重复处罚或者因执法力量分散和不足而影响执法效率,又不能通过完全合并机构的方式加以解决;二是集中执法部门是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是事业单位或者部门下设机构,能够以本机关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集中执法部门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该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
  地方政府在有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应对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和协调论证,提出科学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和申请文件,逐级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审查。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提请省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不符合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同申报材料出入较大的,不予批准或者暂缓批准,并通知申报机关。要严格坚持申报审批标准和程序,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达标一个,审批一个,防止一哄而起。未经批准擅自行使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完善集中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相对集中后,未被集中的其他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仍应正常行使。由于这些法定职能同行政处罚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防止管罚脱节,集中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工作,建立定期沟通或者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递有关执法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文件,要在发布或者送达的同时,抄送集中执法部门,并为集中执法部门查对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提供方便;发现应当由集中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或者移交集中执法部门。集中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或者需要对当事人作出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况,要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有关部门;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协助调查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和配合。公安部门要依法支持和保障集中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拒绝、阻碍集中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尤其是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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