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黑政发[2003]2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从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国家为解决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部门林立、职能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并无须通过一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便可调整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做好我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