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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失效]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坚持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为前提,积极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对主产区特别是水稻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食自营加工和委托加工销售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1.购货方提供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筹货款10%—20%的资金作为加工业务保证金;2.有稳定销售渠道,且将购货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农业发展银行质押。
  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引进资金进库建厂加工销售粮食。由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粮源,加工企业单独核算,做到明晰产权,划清责任。加工方预交货款10%—20%的保证金进行加工,成品粮出库时钱货两清,或将成品粮交由粮库销售,货款回到农业发展银行,扣除原粮价款和双方协定的利润后返回加工企业所得,但不得以设备抵顶粮款。
  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联合联营加工试点。各地市可选择1—2个有经济实力、加工技术设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不亏损、有信誉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联合联营加工,扩大粮食加工销售,报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后,给予信贷支持。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非保护价粮食购销给予贷款支持。凡是1998年以来没有发生违反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购销活动规范、经营业务各环节管理保证措施具体可行、防范风险措施落实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是继续承担保护价粮食收购任务,还是放开经营,都可以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收购资金贷款,开展非保护价粮食购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商业管理、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办理担保抵押”,积极给予收购资金贷款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凡能够按预计收购粮食总价款(依据农业发展银行确定的指导价计算)的10%—20%(大豆和玉米10%,水稻20%)筹措经营风险保证金,或者有稳定销售渠道,且将购货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农业发展银行质押的,农业发展银行按确定的指导价核定粮食收购贷款的最高限额,给予贷款支持。
  (三)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对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负责,将其原政策性挂账落实到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将其保管的保护价粮、定购粮、专储粮锁定,就近划归或集并到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卸掉或搁置政策性债务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1.闲置资产有偿使用。对农业发展银行已实行资产保全的企业闲置资产,在评估作价并落实资产保值措施的前提下,允许由企业富余人员重新组成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有偿使用这部分闲置资产。购销企业所得租金收入或利润,首先用于偿还使用其资产所占贷款的利息,余下部分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2.转让、出售。实施转让的,在核实资产,并经市级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农业发展银行认可后,重新办理资产担保抵押手续及资产和债务转移手续,落实债务,约期偿还。实施出售的,有净资产并由市级评估部门作价后,农业发展银行监督企业变现资产,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安置企业职工;资债相等的,实行零价出售;资不抵债的,在落实资债差额偿还主体的前提下出售或转让。3.租赁、承包。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对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要依法签订合同,落实资产保值措施,所得租金或费用,除用于偿还农业发展银行资产占款利息外,剩余部分用于企业经营或分流富余员。4.破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申请破产的要依法履行破产程序。5.股份制改造。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以库存粮食和收购资金入股、原有资产办理有效抵押手续的前提下,以净资产出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支持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法人(包括外商和民营企业)资本入股,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其资本以本企业职工出资为主。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积极介入,全程监控,规范运行,依法操作。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间采取兼并、联合等方式组建集团,要坚持债随物走,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搞好债务转移,做到债权明晰,还债有主,偿债如期,不发生任何贷款悬空。撤销或关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征得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和认可,经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核,落实国有资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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