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一律按照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办法,通过兼并、转让、出售、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快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行民有民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四,无论是否放开经营的粮食购销企业,都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和资产为纽带,依靠市场机制,或向优势龙头企业靠拢,或吸引外部资本,组建融收储、加工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公司),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切实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和内部经营机制改革。重点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做到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形成激励、竞争和制约机制。对企业法人代表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对现有职工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不得进人,确属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也不得突破企业总定员限额,并要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粮食局审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实行工效挂钩,对法人代表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要负责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执行国家政策、落实经营责任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职工利益等情况的监管,并严格兑现奖惩。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确保以企业为单位不发生新的亏损,每公斤粮食年经营管理费用不超过4分钱。要结合全省粮食信息化网络建设,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管理手段和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加大实施再就业工作力度。统筹兼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继续做好把全部粮食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原则上由企业承担,自筹解 决;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商下岗职工同意,可作出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帮助解决;也可结合股份制改造,动员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把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债权折成股份,变“职工”为“股东”。同时,要坚持“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充分利用国有粮食企业现有条件,通过组织粮食销售队伍,开展粮油加工销售等,广开就业门路。省政府责成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尽快制定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加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