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行省对市、市对县新粮销售包干办法。总包干任务为新粮当年购2002年秋粮保护价收购截止到2003年4月末)当年销,实现购销平衡,不增加新的库存。包干期为2003年1—12月份。各市、县要将销售(含出口)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粮食购销企业,一包到底,必保完成。包干期满,省对各市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市对县的考核及奖惩办法,由各市自定。
第二,把新粮储存环节补贴改为销售环节补贴。补贴额按三项支出核定,即新粮半年占款利息、半年储存费用和销售成本价与市场价的价差,实行省对市包干。具体由市对(市)、县(市)对企业依据销售运距的远近、沿线非沿线的不同、粮食质量的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分品种的销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额度,制定包干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落实销售环节补贴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决不允许新粮销售出现价差亏损挂账的要求,对新粮销售环节补贴资金要提前存入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实行粮钱统一,先存后支,包干使用。其资金来源有四项:(1)继续以地市为单位,按老库存粮食超储包干基数,从每公斤6分钱的储存费用补贴中提取2分钱;(2)考虑到有的重点市老库存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小、新粮销售任务大,特别是水稻销售任务重,需要补贴的价差大,对其提取的补贴资金扣除半年费用利息补贴后,用于销售价差补贴资金不足的,由省级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予以补助;(3)对水稻主产区通过上述办法自行提取和省级财政补助后资金来源仍然不足的,考虑其老库存包干基数和可得补贴额度较大,可从当地老库存粮食的超储费用补贴中每公斤再增提6厘钱到1分钱解决 ;(4)对采取上述办法筹措的资金来源用于销售环节补贴还有缺口的,一律由市、县政府自行解决,并保证按核定数额提前落实到位,对当地市、县政府应补不补的资金缺口,由省财政扣缴其财力解决。
第四,对核定的补贴资金包干使用。经当地政府核定到粮食购销企业的销售环节补贴,其半年费用和利息补贴“早销不少补,晚销不多补”;价差补贴实行“销售1斤补1斤”;包干期满,销售未完成部分的利息补贴由当地政府承担,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各地市对按规定自行提取的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在完成销售包干任务后仍有节余的,要全部用于粮食购销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并且首先用于已放开经营、没有新粮补贴销售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用好非保护价粮产区提取的补贴资金。凡是没有新粮补贴销售任务的地市,也要从每公斤6分钱的老库存包干基数费用补贴中提取2分钱,重点用于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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